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,履行保护生命、减轻痛苦、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;
第二条 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,尊重患者,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;
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,协助完成诊疗计划,开展健康指导,提供心理支持;
第四条 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,工作严谨、慎独,对个人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;
第五条 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,保护患者的隐私;
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,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;
第七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,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;
第八条 护士应当加强学习,提高执业能力,适应医学科学和护理专业的发展;
第九条 护士应当积极加入护理专业团体,参与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活动;
第十条 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工作者建立良好关系,密切配合、团结协作。